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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7425號

令函日期: 83-04-21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742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廿五日函。
二、台端所詢事項分述如後:
(一)1.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語文著作內容例示包括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台端來函
所稱遊戲之編劇(劇本)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規定。
2.台端來函所稱遊戲之編劇(劇本)如屬於前述「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
第十三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
參考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
3.台端欲了解有無類似情形之著作登記,請依本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
申請要點(如後附)繳納規費辦理查閱。
(二)1.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
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例示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種類,是台端來函所稱將他
人之遊戲編劇(劇本)寫成電腦程式者,依上述規定,該電腦程式著作亦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廿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
衍生著作之權利,故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利用)之規定外,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改作他人著作,併予敘明。
2.「衍生著作」,依前述說明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其著作人亦於著作
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台端前揭函稱將他人之遊戲編劇(劇本)寫成電腦程
式者,如得到遊戲編劇(劇本)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
權人自得重製並販售其電腦程式,如未得到遊戲編劇(劇本)著作財產權人
的同意的話,則須注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復查,著作權之買賣可否減免稅捐並非本部職掌,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著作
權登記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3-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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