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09843號

令函日期: 83-05-12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9843號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解釋「著作權法」中何謂「概括授權」,其實施要件為何?並
請糾處「著協」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三年四月廿八日(八三)音聯字第三○八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詢事項,分別敘明如左:
(一)按現行著作權法並無「概括授權」一詞,亦無其實施要點,本部對其疑
義無從解釋、答覆。
(二)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目前並無該法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又現階段各音樂團體成立、運作
之基礎為「人民團體法」(或舊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並非舊著作
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基此,目前並無所謂「內政部核准國內唯一收取音樂
著作公開播送、演出費之社團」,就此問題,本部八十二年五月廿九日台(
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二二號函已有澄清(如來函附件一),茲予再次申
明之。
(三)又著作之授權利用屬私權關係,應由著作財產權人與被授權人依其契約
定其權利義務範圍,故所詢「『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簡稱著協),不
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及同意,逕行向電視台收取公開播送費,每首歌曲新台幣
一八五元之舉是否合法」乙節,行政機關無權責表示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 : 83-05-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