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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0458號

令函日期: 83-05-2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0458號
令函要旨: 所詢錄影帶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函。
二、所詢疑義,說明如后:
(一)「沒有影像而有類似的聲音之錄影帶,可否據以為證,提出違反著作權
法之告訴?」乙節,綠涉舉證責任及證據力之認定問題,屬司法機關權責,
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
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
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詢「錄影帶出租業在獲得版權所有權人之授
權後,於所有權人所附送的版權直側標範圍內,所重製之錄影帶,是否為盜
版帶,有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所稱「版權所有權人」,究係何指,尚
有疑義,如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依上揭規定,應視其授權契約之內容而定。
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
○二「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83-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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