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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0638號

令函日期: 83-05-2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0638號
令函要旨: 所詢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有關出資聘人規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五月九日(83)公會字第六二一五○號函。
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
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其中何種情形係屬該條文所定「出資聘人」之範疇,緣攸關民法之規定,
非本部權責所能解釋,謹就學說中認係屬上述條文所謂「出資聘人」之情形
,提供參考:
(一)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之規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著作,他方於著作
完成時,給付報酬之情形,此即所謂「承攬契約」。
(二)依民法四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聘人完成一定之著作,給付報酬之情形,
此即所謂「僱傭契約」。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3-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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