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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1003號

令函日期: 83-05-2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1003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行政院連院長陳述對著作權法意見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三)內移字第二三七五二
號移文單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函辦理。
二、台端來函第一點及第二點有關樣本與樣品之區別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二
問題,本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八六三四號函
已敬復在案。
三、又台端來函第三點及第四點就現行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
項有關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之修正意見,本部將留供日後著作權法修正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700 著作權法第67條 (刪除)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 : 83-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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