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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0334號

令函日期: 83-05-24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0334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五月三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所稱各大報副刊內的文章、漫畫,如係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保護
之著作,而非屬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者,依同法第十
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而所謂「公開播送」,係同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七款規定,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
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言。是除有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利用)之情形外,公開播送上揭著作者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同意或
授權,係屬私權契約行為,應由當事人雙方商談洽訂之。
三、所詢問題二、三,請參考前述規定;至問題一、四,因非屬著作權法規
範之問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四、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
考。
五、台端對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
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 : 83-05-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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