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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1906號

令函日期: 83-06-03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1906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翻譯書禁止銷售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聯版字第二一七號函。
二、有關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疑義,本部已製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
條適用說明,隨文檢送上述說明乙份,請參考。另貴公司所詢貴公司已盡相
當通知義務,於本年六月十二日後,若仍發生書商、書店故意或疏忽而與讀
者發生銷售行為,貴公司是否仍需負擔法律責任及該等書店書商若處美國、
加拿大等地,則貴公司是否仍需負擔法律責任乙節,爰著作權侵害之認定,
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上述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
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依法認定之。
三、對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
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 : 83-06-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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