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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1905號

令函日期: 83-06-0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1905號
令函要旨: 有關「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
之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說明一,是否妥適,敬請惠示卓見供參,請 查照

說明:
一、「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如附件)第
一條第六項規定:「依本協定之宗旨,於本協定一方領域內有常居所之著作
人及﹃其他著作權人﹄,應予視同該領域內之受保護人。」該項所稱「其他
著作權人」,依本部之見解,認應係指自同項「於本協定一方領域內有常居
所之著作人」受讓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有權利之人,至於該受讓人或取得專
有權利之人於本協定一方領域內有無常居所,則在所不論(貴部八十二年三
月廿三日法八十二律○五七二五號函、本部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台(八十二)
內著字第八二○三八四八號函解釋精神併請參照)。
二、前開意見,是否妥適,敬請惠示卓見,供為本部著作權業務之參考。
三、隨文檢附說明一、二函影本各乙份如附件二、三,請 卓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6-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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