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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3901號

令函日期: 83-07-02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3901號
令函要旨: 關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
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適用問題,請惠予代向美方查詢乙案,函
請 查照。
說明:
一、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依本協定之宗旨,於本協定
一方領域內有常居所之著作人及其他著作權人,應予視同該領域內之受保護
人。(6)Authors and other copyright owners who have their habitual
residence in one of the territories represented by either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be
assimilated to protected persons of that territory. 」其中「有常居
所之著作人」視為受保護人,乃參照伯恩公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適用上
並無疑義,惟該項所稱「有常居所之………其他著作權人」究何所指,並不
明確,本部前於八十二年三、四月間中美智慧財產權諮詢時,曾請美方加以
說明,其時獲告應依本協定同條第四項之「受保護人」來界定,惟其真義為
何,仍有待進一步釐清。
三、請將前項疑義,代為向美方查詢,俾利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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