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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82989號

令函日期: 83-07-13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82989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研究所入學考試、插班大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是否
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83)高○三三
七二四號函轉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83)鼎茂字第○○○○二號函辦理。
二、按依教育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83)高○三三七二四號函示,國內
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係依據「大
學法」有關規定舉行之公開招生考試。是以該等考試試題即屬於著作權法第
九條第五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四、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
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7-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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