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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4795號

令函日期: 83-07-22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479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函。
二、茲依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所詢問題1、2,均屬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後附該函
影本,請參考。又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悉依我國著作
權法之規定,與該著作有無在其他國家註冊或登記無關。
(二)所詢問題3,如何得知美、日著作、歌曲有註冊乙節,請依「本部著作
權或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規定申請查閱。查閱洽詢專線:(○二)
三五六︱五五○六。
(三)次按外國人之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
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與該外國人之著作有無申請著作權註冊或登記
無關;另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茲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台(82)內
著字第八二一八○四二號函影本,有關所詢問題4、6,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所詢問題5,何年以前的作品(著作)不受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九月
廿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五三六六號函已有函釋,後附該函影本,請參
考。
(五)所詢問題7、8,如何申請著作權註冊(登記)?及申請人為外國人時
,須附什麼證件?檢送「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請參閱。
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八○四二號,
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及同年九月廿四日台(82)
內著字第八二二五三六六號函、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
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
申請書、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四、本案有關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
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發布日期 : 83-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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