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16642號

令函日期: 83-07-3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6642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以購得之棒球海報、球具等為餐廳壁飾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有關著
作之公開展示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八三恩字第○七一五號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美術著
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
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
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明定,來函
所稱合法購入之棒球海報、球具等職棒飾品是否為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宜
先參考上述規定加以認定。
三、復查「著作人專有對其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
之權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又「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
原件」「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為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三款所明定。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是享有公開展示權者限於未發行
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所詢以購得之棒球海報、球具等為餐廳壁飾是否違
反著作權法有關公開展示權之規定一節,如該棒球海報及球具係未發行之美
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原件,未經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
意而予公開展示者,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反之則否。
  • 發布日期 : 83-07-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