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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法字第36718號

令函日期: 83-09-26
令函案號: 台(83)法字第36718號
令函要旨: 所報修正「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
准予照案核定。
說明:
一、復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六九○七號函。
二、抄附「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
核定本)一份。
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核定本)
大陸地區著作,無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著作權或製版
權登記,其處理原則如左:
一、以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名義為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不予受理。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著作權登記或製版權登記之申
請人或代理人直接自大陸地區申請登記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大陸地區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九條申請登記,同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撤銷或依第八十三條所
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申請爭議調解,及有關著作權法解釋案等,凡於函
詢、補件、答辯、發給登記簿謄本、答復..時,自大陸地區直接寄出或須
由內政部寄往大陸地區地址者,均不予受理。准予登記發給登記簿謄本後,
發生上述情事者亦同。
四、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均應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除前陳情況外,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於登記時,分別依各有關
本國人、外國人或涉外等現行規定辦理。如依著作類別應經行政院新聞局、
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另繳交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
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 發布日期 : 83-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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