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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8093號

令函日期: 83-08-2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8093號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 貴局計畫製作華夏之音雷射唱片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八月五日(83)強視一字一四○一四號函。
二、按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約定,係屬私權契約,是自包括書面契約與口頭
契約。關於 貴局於民國六、七十年間經來函所列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之授
權,錄製錄音帶,今計畫將該項錄音帶重新壓製成雷射CD片,是否仍須經
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乙節,應視當時授權利用之約定內容,是否含有授權將
該等音樂著作錄製成雷射CD片之意思而定。因屬私契約行為之認定,本部
未便表示意見。
三、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
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8-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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