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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8579號

令函日期: 83-08-3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8579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影音光碟VIDEO CD數位化版權之法定依據等疑義,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二據法字第九四○八二○號函。
二、有關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說明如次:
(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
乙詞,其意為何?尚有疑義,如係指著作權而言,則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
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
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之著作。」「錄音著作: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
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影音光碟(VIDEO CD)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請參考上述規定。復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
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另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是如係將他人享有著
作權之視聽、錄音著作附著於光碟等媒介物上,應屬上述重製行為,除有本
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情形外,應徵
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貴公司所詢影音
光碟數位化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
(二)貴公司所詢影音光碟VIDEO CD數位化節目受審程序與自備文件,其意為
何?尚有疑義,如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者,請參考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
定。如係指電影片或錄影節目審查程序及應備文件者,並非本部職掌,請逕
洽行政院新聞局。
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認識著作
權(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3-08-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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