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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8580號

令函日期: 83-09-03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8580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有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函。
二、按以攝影之方法就各類著作或其重製物予以重複製作者,究屬重製抑或
為攝影著作?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七七五
○號函已有釋示,檢附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三、查戲劇、舞蹈著作係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已有明定,則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第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之規定,於戲劇、舞蹈著作公演時予以攝影係
屬前述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
四、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
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
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旨在為自己留存紀念或撰
寫報導評論而於戲劇、舞蹈著作公演時予以攝影,是否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
授權,請參考前述條文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83-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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