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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0421號

令函日期: 83-09-27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0421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八三國際字第○九○八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另
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
、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是所詢一
般商業往返書信內容是否屬上揭條文所稱之「著作」,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明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
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完全照原文所
為之整段摘錄或節錄並註明為「摘錄」或「節錄」乙節,是否為「改作」,
請參考上述規定。
四、檢附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五、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
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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