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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1772號

令函日期: 83-10-12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177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翻譯一九六五年以前出版之外國人書籍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第
四條所定外國人著件(參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
三一五○五四號函釋),另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
之規定,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
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
而不再享有著作權。復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
定第十六條(二)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
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
,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
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如著作雖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已不再享有著
作權,但卻係屬上述協定保護之範疇,則仍應享有著作權。
三、所詢可否不經授權就一九六五年以前出版之美國、英國的出版物,直接
翻譯?及如邱吉爾、甘迺迪總統等名人之雋語、書信、講詞是否受著作權法
的保護一節,查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之國家,包括美國及英國,因
此該等美、英國人之著作,如依前二、所述規定,不再享有著作權,則為公
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自包括翻譯該著作在內。惟須注意著
作權法中有關著作人格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反之該等著作如
仍有著作權,則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除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規定情形外,自應
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翻譯,又如係
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所翻譯之著作,須注意著作權法第一
百十二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八十三
)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釋影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
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適用說明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3-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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