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21971號

令函日期: 83-10-1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1971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曲著作〔
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申請案及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太業(83)字第
○五○二號函辦理。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十一條但書等規定,
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經查本案申請書陳報著作人及著作財
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復依貴公司前揭函表示略以:本案著作人
及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為大陸「國家計劃委員會」之下
轄單位,屬「政府機關」;是以本案申請書陳報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中國國家信息中心」,既屬「政府機關」,而非法人,即與上開條文規定不
符;爰本案予以發還。
三、復按前揭「中國國家信息中心」,既屬「政府機關」,則本案之著作人
及著作財產權人當為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而依行政院八十三年九月二
十六日台八十三法三六七一八號函核定修正之「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
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第一項規定「以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
名義為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不予受理」,併請參考。
四、檢還著作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
處公證書(內含合同)影本、著作內容說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
處公證書(內含合同)繕本及國家信息中心簡介各一份,及登記規費新台幣
壹仟肆佰元整。
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
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3-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