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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2794號

令函日期: 83-10-2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2794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令疑義及陳情查核中標局違法失職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併請於文到十五日內依說明二、之(二)辦理見復憑處,逾期未復,
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六日請求釋示著作權法令及十月十二日陳情書

二、茲依貴公司所詢事項分述如後:
(一)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函所詢問題一、三有關著作權登記及其查閱,
是否屬「公開」或「公開性」,其公開或公開性之生效時點及其範圍等疑義
,查著作權法並無關於「公開」或「公開性」之定義規定,貴公司所詢問題
究何所指,尚欠明確,如係指有關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公開發表」
之定義者,仍請參考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五九
號函。
(二)復查本部核發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係公務員職務上作成之文書,應屬
公文書。貴公司十月六日函一、之2稱:「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核發之
登記簿謄本,即附證一(經查應係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簿),該登記事項著
作權人為某乙顯明有虛偽情事,從附證物二業可明確證明某乙虛偽之行為,
匪特違背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實際著作權人某甲,即申請人,
於依法提出檢舉請撤銷該登記同時,是否請求:」,及十月十二日函一、第
二段稱:「伊虛偽冒充『著作權人』其行為匪特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舊法
)規定,並觸犯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同法第七十八條,主管機
關應撤銷其登記………」等語,似欲對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案提出檢舉,惟
又未具體指明所欲檢舉之標的及檢舉之事由為何?是否為著作權執照號碼:
一○七六四七及一○七六四八號二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註冊案?請來函具體
指明所檢舉之著作名稱、本部核准登記(註冊)之號碼或核准文號及檢舉事
由並檢具完整之證明文件(所附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
號判決未見附表一、二)憑處。
(三)貴公司十月六日函又稱:「………某乙並且觸犯刑法侵佔公訴罪………
,申請人於依法提出檢舉請撤銷該登記同時,是否請求本部將某乙移送司法
單位核辦」等語,緣犯罪行為之有無,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
定之,並非本部權責,如貴公司認某乙有觸犯刑法之嫌,自得逕向司法機關
告發訴請究辦。至著作權登記(註冊)案雖經他人提出檢舉,唯該檢舉案是
否成立,仍需經本部查明之,縱或檢舉成立,申請人是否涉有犯罪行為,亦
需視個案情形而定(例如究係故意為虛偽之陳報抑或因不諳法令而誤填……
…),自無法於他人提出檢舉時,即逕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函請查核中標局任意違法失職乙事,因非本
部職掌,礙難表示意見。
四、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五九號函影本乙
份,請參考。
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者,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二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
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發布日期 : 83-10-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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