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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3500號

令函日期: 83-11-01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3500號
令函要旨: 貴部就「商務仲裁條例」應如何增刪或修正,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表示意
見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部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法八三律決字第
二二三五九號函辦理。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並無有關著作權之爭議,應付仲裁之規定,且著作權係
屬私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依法認定
之,是以本案就著作權部分本部無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83-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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