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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4553號

令函日期: 83-11-17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4553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茲分述如後:
(一)按著作權法第四條明定外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是利用
外國人之著作,如該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至有關外國人著作
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
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釋明,請參考。
(二)復查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
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同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依上述規定,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係屬二獨立之著作
,故如翻譯外國人之著作,不論該外國人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翻譯所
成之著作(衍生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仍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加以認
定,與原著作並無關聯。故台端所詢T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請參考上述
說明。至台端有無侵害T書之著作權?應視T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台端
有無利用T書之著作內容而定,如台端僅利用原著作之內容,即不生侵害T
書著作權之問題;反之,台端如有利用T書之內容,且未徵得T書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
(三)末查原著作之附圖與文字內容係屬不同之著作種類,亦即「附圖」部分
之著作財產權應依著作權法獨立視之。是不論從原著作或衍生著作中選取其
附圖加以利用,如該「附圖」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利用人欲利用該
附圖,且無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
情事者,即應徵得該「附圖」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
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影本乙份及認識著作權第一冊,請參考。
四、台端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二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
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3-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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