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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3992號

令函日期: 83-11-2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3992號
令函要旨: 為 貴會請求解答有關著作權廢止登記制度後,是否可由 貴會辦理著作完
成簽證業務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中廣電製第一二
四號傳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
,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之取得並不以登記為保護要件。本部
目前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著作權登記,僅為存證性質,係為民
服務業務(附本部82.09.14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請參照
),合先敘明。
三、按在現行制度下, 貴會基於服務之立場,本即可辦理著作完成等相關
登錄工作。至於未來著作權法完成修正,確定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取
消主管機關登記制度)後,各著作權相關團體願意辦理上述著作權登錄工作
者,本部樂觀其成。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3-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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