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25530號

令函日期: 83-11-2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553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等函請釋示著作權之使用權限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等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
所稱著作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為著作
權取得之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
四一○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三、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他人利用美術著作如涉
及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上述權利之行使,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
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
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詢貴公司申請
著作權之前、後,其他公司是否可使用此商標或類似商標一節,按著作與商
標有別,應不生取得著作權後可否使用此商標或類似商標之問題。如台端所
詢問題係指他人可否利用貴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供作商標使用,則涉及著
作之利用及上述權利之行使,請參考上述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300 著作權法第23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2700 著作權法第27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83-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