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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6485號

令函日期: 83-12-0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6485號
令函要旨: 承詢關於 貴會舉辦之省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涉及著作權法之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三中選法字第五五一九四號函辦
理。
二、按省市長選舉候選人之電視政見發表應屬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語文著作」之「演講」,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上揭條文係
指出資人與受聘人間就著作之完成,具有民法僱傭或承攬關係而言;是以上
揭電視政見發表會其著作人誰屬?端視候選人與貴會、候選人與電視公司之
間有無上述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及有無約定貴會或電視公司為著作人而定,
如無,則該電視政見發表之著作人,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之規定,即為候選人,該候選人如未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享有,該候選人即享有著作權。
三、復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
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
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是前揭電視政見發表,原則
上任何人均得利用之,唯利用時仍應注意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即其利用是
否合於上述第六十二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
斷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
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詢可否轉播收錄並拷貝販售
,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末查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是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即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應於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
實認定之。
五、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
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6200 著作權法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 發布日期 : 83-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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