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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159號

令函日期: 84-01-12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15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
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
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其有無申請
著作權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
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
參考。
三、復查貴公司前函所指「登記號碼:五○二○六」乙案,其登記之著作名
稱為「歡樂嘉年華園遊會暨設備大展企畫案」(語文著作),惟該案申請人已
於八十四年元月五日來函申請撤銷該案之著作權登記,本部正另案辦理中。
又貴公司前函說明三、僅稱「今悉李龍一人,以 WORLDWIDE FUN FAIRS &
LEISURE LTD.名義,逕向貴部申請企劃案著作權登記。………」及說明四、
僅稱「因恐貴部不查,特函呈告。」其意為何﹖本部難以確定查復。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4-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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