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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753號

令函日期: 84-01-12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753號
令函要旨: 有關外國人將其平面義術著作,委託台灣地區報社刊登廣告一日,即經由報
紙以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此
種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
要件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南院賢刑洪訴一七六六字第○七○五五
九號函。
二、按「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重
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
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
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十三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款分別著有明文。是以「著作」,經由權利人以
報紙之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
應符合上揭條文規定之「發行」。至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之規定,事涉著作權私權之存否問題,似應由
當事人舉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有關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
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400 著作權法第9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4-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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