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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717號

令函日期: 84-01-2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717號
令函要旨: 所詢「多媒體光碟資料之出借是否包括在現行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範圍?」
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八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台(84)高○○一二一一號書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明文,另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就所
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又本法第九條並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
情形,經查來函所稱「多媒體光碟資料」,是否屬於查法所稱「著作」﹖請
參考上述規定。
三、復查「出借」並非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之
權利,是多媒體光碟資料縱屬前述本法所稱之著作,其出借行為,著作權法
並無限制之規定,惟需注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4-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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