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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7824號

令函日期: 83-12-24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7824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部軍事單位徽誌圖案應否受著作權保護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83)伸佐字第九九二七號函。
二、按「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所明定。又「左列各款不得為
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著作權法第九條第
一款著有明文。經查「陸海空軍軍旗條例」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係屬法律、命令,其所明定之各類軍事單位旗及官職旗徽誌圖案,依上述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至人民就該各類軍事單位旗及官職旗徽誌圖案可否申請使用一節,非本部
職權範圍,請逕依相關法令卓處。
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法定著作未
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著作權登記並非著作權取得要件,
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釋在案,
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1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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