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206號

令函日期: 84-01-27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206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戶外生活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重複使用台端著作,是否侵害
台端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元月十八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民
法私權契約行為,復查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
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依私法自治之原則,對於台端
前揭函附「授權使用書」影本及部分信件資料,所詢「戶外生活圖書股份有
限公司」重複使用台端著作,是否侵害台端著作權之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
見。
三、復按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
侵害,應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予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 二、三冊各乙份,
請參考。
五、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84-0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