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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500號

令函日期: 84-02-1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50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輯著
作:編輯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案辦理。
二、經查本案申請陳報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唯所附著作
樣本第一項則載有「台灣地區著作財產權:太魯閣資訊公司」,意指本案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太魯閣資訊公司」,此即與上開申請書之陳報不符;
爰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四款規定,本案予以發還。
三、復查本案陳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為大陸地區
「事業法人」,唯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可否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
殊有疑義,因事涉兩岸政策,案經本部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以台(84)內著
字第八三二七九三七號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茲經該會於八十四
年一月廿三日以(84)陸文字第八四○○四六二號函復表示大陸地區「事業法
人」可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併予說明。
四、檢還著作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82)海益(法)字第九○一九
號驗證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93)京證台字第○七五號公證
書影本及其繕本(內含合同)、著作內容說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八三)核字第二七七八六號證明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94)
京證台字第一二七三號公證書影本及其繕本(內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
委員會證明書)各一份,及登記規費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
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
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4-0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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