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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445號

令函日期: 84-02-25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44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泰國著作權是否受本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泰國人之著作可否
向本國申請著作權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函。
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
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后附前
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依前揭函之解釋,目前泰國人之著作僅得在合於「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時,才可受我
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
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世界各個國家之國人著作得否依著作權法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之統計名單」及本部八十三年七月
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84-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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