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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708號

令函日期: 84-02-28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708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
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
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
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綜上所述,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係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復查民法第九
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句。」來函及所附合約中所稱「版權」乙詞究何所指,是否為前述著作財產
權之讓與或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尚有疑義,宜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直意,
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至來函所詢如何收回版權,不能收回時應如何
保障權益乙節,緣著作權法並無相關之規定,宜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解決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至三冊各乙份,請參
考。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
三五六五四二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84-0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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