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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796號

令函日期: 84-03-01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796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
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
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條第一項另有規定「在著作之原
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
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是來函稱全國詩人
聯吟大會參加者李雪娥小姐詩作,有詹昭華先生來信指出係其使用李雪娥小
姐名義投稿,則詹昭華先生是否為該詩作之著作人及其是否得更改以本名發
表其詩作乙節,事涉著作和權利之歸屬問題,應由權利人自行加以舉証。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及須知、認識著作
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 參考。
四、本案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02)3565420,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84-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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