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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177號

令函日期: 84-03-09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177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光鹽樓字第○二二七號函辦理。
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之著作已有例
示規定。復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
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夾函所稱之平面裝潢設計圖及立體裝潢是否
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應就上述規定加以認定。如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自無著作權法之適用;如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將該平面裝潢設
計圖建成實物,涉及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成立體形式是否為重製之問
題,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就該項
重製之問題已有釋明,隨文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至所詢將他人有著
作權之立體裝潢全部抄襲製作,是否為重製﹖請參照上述第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認定之。
三、所詢「有人參觀他人有著作權之精品店後,立即開一家一模一樣的精品
店,導致創作者權益損害甚鉅」乙節,所稱有著作權之精品店究何所指?是
否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又開一家一模一樣之精品店是否為著作權第
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重製」?其涉及著作或重製之具體事實尚欠明確
,本會無從答復。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
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4-03-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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