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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961號

令函日期: 84-03-22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961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請本會鑑定所檢附之資料可否證明巨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於
本國享有(新七龍珠)之著作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北院刑速八三易七六八六字第四六五四號函

二、按「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讓與
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又「著作財
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
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有明文。是貴院前揭函所
詢「巨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國是否享有(新七龍珠)之著作權﹖」之疑
義,應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並非
可由行政機關鑑定之事項。
三、另有關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
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檢
附前揭函影本乙份,是貴院來函所稱(新七龍珠)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護?請參考。又由貴院前揭函檢附之「授權書暨獨家執照許可證」中譯本影
本觀之,如該日本人著作係受保護者,巨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似僅取得被授
權之權利,而非受讓取得(新七龍珠)之著作財產權者,另「首次發行證明
書」中譯本影本之記載,復與上述許可證之內容不一,併予說明。
四、貴院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
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84-03-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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