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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404號

令函日期: 84-04-01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404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為著作權使用要求答詢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申請書。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又「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
、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明定。另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
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所詢
著作權圖形之使用如係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性
質之行為時,係屬著作人專有之權利,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
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台端所詢「著作權圖形使用之限制」一節,語意不明,本會無從答復,
如係指利用他人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而有上述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
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時,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至所詢如何界定圖形之使用是屬於著作權使用範疇一節,查利用美術或
圖形著作而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時,即
屬涉有行使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受著作權法之規範。所詢如何界定商標使
用範疇一節,查商標非本部職掌事項,有關商標之疑義請逕向該主管機關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洽詢。
五、隨文檢還來函附件鞋耳一雙。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200 著作權法第2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 發布日期 : 84-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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