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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6322號

令函日期: 84-04-21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6322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摩托羅拉公司發函台中市警察局促請勿採用該局消防救災用
無線電器材得標廠商所提供之摩托羅拉無線電機行為,是否為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五條行使著作權之正當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四月七日(84)公貳字第○二二八六號函暨摩托羅拉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84摩特字第○三六號函副本辦理。
二、關於摩托羅拉公司之行為是否為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行使著作權之正
當行為,本會認為應從下列方向考慮之:
(一)摩托羅拉公司之軟體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按外國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
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附
前揭函影本乙份,請 參考。
(二)如該摩托羅拉公司之軟體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得標廠商庭元公司之行
為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者,除同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復按著作權法
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不適用
前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即不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職是,得
標廠商庭元公司之行為有無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上述規定;若無,摩托羅
拉公司之行為即非屬行使著作權之正當行為。
三、復查摩托羅拉公司之來函僅附法院判決首頁,並不完整,故該公司是否
有引人對於著作權法權利內容認識錯誤之虞,因非著作權法法條適用之疑義
,且無具體判斷標準可資遵循,本部歉難論斷,另來文提及是否逾越著作權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乙節,似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誤,併予敘明

四、隨文並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份,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84-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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