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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38號

令函日期: 84-05-09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38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本部查證英屬開曼群島商思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STUDY METHODS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被陳情人)所推廣之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
,是否擁有國際及台灣智慧財產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陳情書辦理。
二、經查閱本部迄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止之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均無如主
旨所述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核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紀錄。復按著
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
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
作權取得之要件,併予敘明。另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
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
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三、另台端前揭函陳情被陳情人以招募公司職員及提供創業機會為名,於面
談時要求面談者繳交相關費用,以取得推銷國際研習法課程、教材及介紹他
人參加之權利,而被陳情人實際業務負責人均為外籍港人,分持美國及加拿
大護照,公司及個人於台灣並無分毫具體投資,有隨時離境之嫌,因非屬所
管,礙難辦理,如有涉及刑事法律罪嫌,請逕向司法機關提出檢舉。
四、隨文檢還來函附件書籍二冊及錄音帶十二捲。
五、台端對本案如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
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200 著作權法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84-05-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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