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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707號

令函日期: 84-05-09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70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臺縮業(84)字第○五○一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所稱著作有例示規
定,且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有「著
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至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著
作權法第九條各款亦定有明文,所詢政府公報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乙節,因
各公報所刊載之內容不一,應依其各別之內容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4-05-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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