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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著會發字第8408371號

令函日期: 84-05-15
令函案號: (台)內著會發字第8408371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貴會擬於市售產品容器上以「國際統一回收標誌」標示以表示容器
之可回收性與容器材質種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八十四)台油忠企字第○四六號函及八十四
年四月廿五日(八十四)台油忠企字第○七六號函。
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左列各
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
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三款所
明定。
三、貴會擬於市售產品容器上標示「國際統一回收標誌」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一節,查貴會前述來函檢附之美國塑膠工業協會SPI所提出之塑膠容器材
質回收識別記號均係由一三段箭頭圖案組成之三角圖形,分別與阿拉伯數字
及PETE、HDPE、PVC...等國際通用之英文名詞所組構而成,且貴會來函亦載
明各該圖案係回收識別記號,應屬通用之符號及名詞,依前揭著作權法第九
條第三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貴會於市售產品容器上標示該塑膠容
器材質回收識別記號,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
請參考。
五、貴會對本案之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五與本
會第三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4-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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