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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882號

令函日期: 84-06-0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882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部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台彌總經字第八四○五一六○一號函。
二、有關貴公司前揭函所詢問題,茲分別答覆如后:
(一)關於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
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送
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又有關申請外國人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之手續,
茲檢送「外國人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乙份,請參考。
(二)本會為民服務諮詢專線電話:(○二)三五六─五五○五五○八。
(三)本會所有著作權法令之相關資料,均免費提供一般民眾索取,民眾可逕
至本會櫃台(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索取,若無法親自前來索取,亦可請本
會逕行郵寄,本會基於為民服務之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部分國外知名卡通圖案上,其以該圖案為主的設計產品上,如看到「◎
+公司名稱+ALL RIGHT RESERVED」或「◎+公司名稱」之字樣,標示在產
品圖案下方,係代表該公司為該圖案之著作財產權人,此為業界慣用之行為
,非著作權法規定之事項,故貴公司如享有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亦可於利
用該著作時,標示「◎1995 FLOMO(貴公司名稱)ALL RIGHT RESERVED」之字
樣。
(五)另關於著作權登記之效力問題,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
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說明(一)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
考。
三、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
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4-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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