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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密昆著字第8400023號

令函日期: 84-06-13
令函案號: 台(84)內密昆著字第8400023號
令函要旨: 關於「九七」後台港關係有關本部著作權業務部分是否需與中共協同乙事,
復如說明,請查照彙辦。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四)陸港字第八四○七一九五︱
四號函辦理。
二、關於主旨事項,本部基於左列三點理由,認本(八十四)年七月第二次
辜汪會談時並無需與中共協商處理著作權問題:
(一)按我國人民著作目前係依據香港一九九○年頒布之「一九九○年香港著
作權(台灣)」令第三條之規定(附件一)在香港地區享有著作權互惠保護
。而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附件二),「九七
」中共接管香港後,香港地區原有之法律原則上均予以保留;全國性法律(
指中共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其中並未包括中共著作權法)外,不
在香港地區實施。故「九七」後現行香港著作權法及上述「一九九○年香港
著作權(台灣)令」應繼續存在。從而,我國與香港地區自一九九○年建立
起之著作權互惠關係,應仍得繼續予以維持。
(二)又由 貴會委託專家學者研擬港、澳主權過渡至中共後之「港澳關係條
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就「九七」後我國對香港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
權保護亦已有所規範(附件三)。
(三)另外,如我國能順利加入WTO/GATT,屆時亦可依TRIPS架
構,以互惠原則,保護對方人民或法人著作。
三、基於上述說明,台港著作權關係在「九七」之後應屬明確,本(八十四
)年七月份第二天辜汪會談似暫無諮商之必要。以上本部意見。敬請 貴會
卓參。
  • 發布日期 : 84-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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