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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89號

令函日期: 84-06-2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89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會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四年六月九日(84)強版四字第○九三七五號函轉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函辦理。
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
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復查關
於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之疑義﹖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二○六一九號函說明三已有函釋,是台端前揭函所述擬翻譯英
美文學方面之著作,請參考前揭二函(如附影本)之解譯。又如上述著作係受
著作權法保護者,則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
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改作:指以翻譯
、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規定,翻譯他
人之語文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
,始得為之。至有無侵害著作權,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應於個案發生時,由
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三、另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是所詢「版權方面之追訴年限若干﹖
」乙節,其意旨為何﹖本會無從瞭解,礙難答覆。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
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各乙份,請參考。
五、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84-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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