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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90號

令函日期: 84-06-2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90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二三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係屬二種不同性質之著作財產權權能,
且其定義著作權法分別定有明文:
(一)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
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參照)。
(二)公開演出:指以泬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參照)。又於公共場所藉錄音
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亦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
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參照)。
三、綜上所述, 貴會所詢關於KTV業者在其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
著作)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節,茲分別釋明如下:
(一)KTV業者在其營業場所利用電視機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係屬前
述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
(二)消費者於KTV營業場所藉伴唱帶演唱歌曲,則屬音樂著作「公開演出
」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伴唱帶(視聽著作)如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情事,於製作固然應由伴
唱帶業者徵得該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於該伴唱帶公開
上映時,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不得再藉該公開上映行為,主張有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三、關於本案疑義,除前述說明外,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台(82)內著字
第八二○九二八五號函及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六二七○
號函亦曾有相關之釋疑。隨文檢附該二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
,請參考。又 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
六五四二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7600 著作權法第76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4-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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