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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536號

令函日期: 84-07-03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536號
令函要旨: 有關「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法人)之著作在台是否享有著作權,而受我
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竹檢文純字第一七三四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法人)之著作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受著作
權法保護乙節,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四
三三號函及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三律字第○一五一八號函已
有釋明;至於中共於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
罪的決定」後,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適用
問題 ( 即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受侵害, 其得否為告訴或自
訴 ) , 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八日法八十四檢字第○五三五九號函亦有解釋
在案,隨函檢附前揭三函影印(附件一、二、三),併請 卓參。
三、關於大陸地區之人民(包括法人)可否在我國申請著作權登記乙節,前
項本部及法務部函(參照附件一、二)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二
十三日(八十四)陸奜字第八四○○四六二號函亦著有解釋(附件四),併
予敘明。
另隨函檢附「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
(附件五),請參閱。
四、又 貴署偵辦八十四年偵字第五○四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於偵查終結
後,亦請惠予檢送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供本會業務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4-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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