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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586號

令函日期: 84-07-17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58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七月八日(84)冠專柒字第二一三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
本法所稱「著作」已有例示規定;是所詢「供祈福使用之靈符」應以何種型
態之著作提出登記申請,方能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乙節,請依其表達方式之
內容參考上述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法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將著
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先予敘明。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
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
權,即著作權之登記與著作權之取得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效力
」,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已有釋
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另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
考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又著作權登
記之申請程序係以一張申請書陳報一著作類別為原則,因此一著作如包含有
不同之著作類別,而欲申請著作權登記時,應依各著作類別申請程序分開申
請,著作樣本、規費亦應分別繳納。
四、隨文檢還「祈福用靈符影本」乙份及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
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影本、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
記申請須知、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4-07-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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