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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424號

令函日期: 84-07-18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424號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七月四日院刑讓字第一○二八○號函。
二、按「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
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
著有明文,是來函所稱之「公司名稱」或「遊戲名稱」,應與上述條文規定
不符,即非屬「電腦程式著作」。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視聽
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
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所稱
「電視遊樂器螢幕畫面」,是否屬「視聽著作」,應依個案依上述規定認定
之;至該螢幕畫面上出現之公司名稱或遊戲名稱,亦非屬上揭「視聽著作」
。至該等名稱是否係是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之準文書﹖因非屬著作權法規
範之範圍,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併予說明。
四、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02) 3565425,與本會第二組
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4-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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