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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956號

令函日期: 84-07-27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95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館印製印刷品,其有關著作權法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十四省美展字第一一一七號函及八十四
年七月十三日八十四省美展字第一三一六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
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明示將資料予以編輯時,對資料之選擇
及編排其具有創作性者,始能成立編輯著作;如僅單純將資料彙集在一起,
未加以選擇及編排不具創作性時,均非編輯著作。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另本部公告之著作權
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
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
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以印刷、複印、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將上述例示之繪畫………等美術著作有形地重複製作使其著作內容再現者
,即為美術著作之重製物。
四、貴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十四省美辰字第一一一七號函所詢貴館編印
之展覽專輯究屬編輯著作抑係美術家作品之重製物﹖涉及個案認定,請參照
前述說明自行認定之。另所送「複製畫」、「展覽海報」在著作權法上屬何
種出版品之問題,查著作權法並無「出版品」一詞,本部無從答復,如所詢
意旨係該「複製畫」、「展覽海報」是否為美術著作之重製物者,亦請參考
上述說明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3800 著作權法第38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4-07-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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