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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12740號

令函日期: 96-02-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1274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96年2月2日96力譔堂字第010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6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明示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始得適用該強制授權規定。來函所稱為承辦「從音樂認識原住民」音樂網頁,欲取得已發行之原住民歌手音樂著作授權以提供線上試聽一節,似與上述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規定不符,故仍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取得授權之管道,除直接洽詢著作財產權人外,若不知道著作財產權人姓名,可向詞曲作家組成之仲介團體MUST、 MCAT及TMCS洽辦,各該仲介團體之聯繫方法,請參考本局(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管團體)網頁。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6-0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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